张泰鸿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地方编码 | 处理结果 | 处罚生效日期 | 处理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创建时间 |
瓮市监处字(2018)120号 | 张泰鸿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2016年07月,当事人从贵阳市三桥批发购进5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在其设立的经营店内以4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8年08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前改正。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进行改进,违法所得为45元整,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无 | 92522725MA6GEB9H50 | 无 | 无 | 无 | 张泰鸿 | 522725 | 1.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整; 3.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135元整。 |
2018/9/28 |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正常 | 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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