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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泰鸿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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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方编码 处理结果 处罚生效日期 处理截止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创建时间
瓮市监处字(2018)120号 张泰鸿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2016年07月,当事人从贵阳市三桥批发购进5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在其设立的经营店内以4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8年08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前改正。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进行改进,违法所得为45元整,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92522725MA6GEB9H50 张泰鸿 522725 1.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整;
3.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135元整。
2018/9/28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常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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