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瓮环罚字[2018]21号
贵州永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88425487A
地址:瓮安县候场镇那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付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5月22日,瓮安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等设施,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等无害化措施,露天堆放大量开挖矿渣,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2、未建设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矿山淋溶水沉积开挖遗留后无防渗漏措施的矿坑内。
你公司“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老寨子铝土矿(新建)15万t/a项目”正在施工,在那乡村老寨子大秧地进行露天开挖作业,开挖废渣就近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雨、防尘、防渗漏等环保措施;开采废坑内有淋溶水沉积,无任何淋溶水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瓮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瓮环责改字[2018]26号)、现场拍摄的照片、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瓮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瓮环罚事先(听证)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等设施,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等无害化措施,露天堆放大量开挖矿渣,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未建设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矿山淋溶水沉积开挖遗留后无防渗漏措施的矿坑内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RMB¥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瓮安县支行
户 名:瓮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2405045129020125047
(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瓮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款,并将交款凭证联单交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87798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瓮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瓮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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