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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农业农村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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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信息

理由和依据

备注

1

动物疫情信息、处置情况报告及下达的相关经费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2

未经统计局公布的农产品加工率、规模企业个数、加工总产值等农产品加工有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

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4

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的详细住址(到具体门牌号)和身份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5

兽药、饲料、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6

重、特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7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8

展示展销活动中获取的企业法人个人信息;农业信息化情况调查中获取的案例信息;农业网络信息员(网评员)的个人资料及网络发帖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9

种子企业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0

涉及技术保护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1

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网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2

机关办公场所建设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13

组织人事内部运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14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财务和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15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16

党员统计信息、公务员统计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17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8

脱贫户、监测户档案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9

督查报告、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0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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