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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场镇非公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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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场镇非公开信息目录

发布单位:猴场镇人民政府

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

序号

非公开信息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参公审批中涉及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报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要求,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3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泄露后会对全省、全市、全县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6

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抗身份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

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8

森林资源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未结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9

信访维稳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10

政府财务、组织人事、党务风内部运转信息及镇纪委、巡视工作等内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运转管理的内部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


11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12

纯属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1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14

未成熟的信息,包括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文件草案除外)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15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案件内容、商品信息、消费性质等相关案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16

在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障、扶贫、社会救济以及其他惠民政策补贴申领公开、结果公示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具体住所楼栋号、疾病情况等"及市场主体法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7

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府数据开放等安全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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