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填报单位: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12日 | ||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1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内部运行管理信息及过程性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2 | 住房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3 | 建筑业企业上报的原始统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4 | 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5 |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6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证书管理有关案件举报人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 |
7 | 单位债务每月还本付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8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